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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9-03-06

1月25日,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实行,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主要的变化包括:一是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等7个专业类别。二是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同时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编制相应类别考试大纲、负责相应类别注册初审等职责。三是调整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滚动周期,扩大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四是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五是按照专业类别制定了执业行业界定表,细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范围。六是增加了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的要求。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首次纳入《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中,其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规模、注册管理办法等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对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一是增加了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应不超过70周岁。二是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内容。三是明确了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在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为贯彻落实中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制度规定》在《分类管理办法》关于职称对应关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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