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0-02-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暂停当面解答行政复议有关咨询,暂停安排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请在信封上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二、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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