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安 装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安装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Installation Association缩写:SD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本省内从事线路、管道、钢结构、压力容器、精密仪器、自动控制系统和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及科研教育等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安装行业各方面的力量,围绕行业发展目标,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安装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实现建筑强省战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安装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当好参谋,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
(三)开展学术交流,推广普及安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四)开展职工培训,促进知识更新,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先优评选,扩大企业知名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开展区域和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人员、信息、经济的沟通与友好往来,促进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壮大行业实力;
(七)参与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修订,参与制定安装企业升级标准及考核办法;
(八)编辑出版学术专著、行业会刊,实施行业专家、名人战略,积极投稿中国安装协会会刊、会讯,提高行业学术水平;
(九)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完善各项制度,做到自强、自立、自养、自律;
(十)承办行业管理部门、中国安装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承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凡是从事工业、交通、民用与公用建设工程中线路、管道、钢结构、压力容器、精密仪器、自动控制系统和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和教学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为行业和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山东省安装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单位会员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优先索取技术资料,要求协会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提供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七)有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学术专著上或学术活动会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协会会费征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协会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开支,由协会秘书处与会长、副会长单位协商共同分担。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安装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5号 电话:05332215808
E-MAIL:sdsazxh@163.com 邮编:255032 鲁ICP备15004503号-1 技术支持:正舟网络